7月16日,西和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邀请派出所民警、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参加。
经审查认定,2025年5月22日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十里镇龚庄村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想起自己十多年前为了看护庄稼购买过一支土枪,现在仍存放在搬迁前的旧房中,便主动上交给民警。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前,我院对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充分论述,当事人及办案民警分别说明了情况,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提问后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后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承办检察官结合办案实际,以“听证会+公开宣告+以案普法”的形式,现场开展了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私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对涉枪涉爆的危害性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鼓励村民积极主动上交涉枪涉爆物品,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西和县检察院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持续深化检务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7月16日,西和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邀请派出所民警、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参加。
经审查认定,2025年5月22日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十里镇龚庄村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想起自己十多年前为了看护庄稼购买过一支土枪,现在仍存放在搬迁前的旧房中,便主动上交给民警。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前,我院对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充分论述,当事人及办案民警分别说明了情况,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提问后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后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承办检察官结合办案实际,以“听证会+公开宣告+以案普法”的形式,现场开展了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私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对涉枪涉爆的危害性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鼓励村民积极主动上交涉枪涉爆物品,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西和县检察院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持续深化检务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