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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拘役罪犯“回家权”检察监督案件

时间:2025-05-15 16:09:32 来源:陇南西和检察  作者: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5月7日,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拘役罪犯“回家权”检察监督案件,依法保障正在服刑人员的“回家权”。

为规范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回家的审批流程,此前西和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就拘役罪犯申请回家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措施等进行了会商,研究制定了《关于拘役人员请假回家的实施办法》,形成了拘役罪犯“回家权”工作长效机制。

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于2025年4月交付至西和县看守所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周某某为自己“醉驾”身陷牢狱而深感懊悔。因其家中尚有年迈且身患重病的老人及三个未成年子女,看守所管教民警、驻所检察官对周某某进行教育谈话,认真倾听了周某某困扰及诉求。在了解周某情况后,驻所检察官迅速研究专项检察监督方案,主动向周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鉴于周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及再犯罪风险较小,且确有离所回家需求,检察机关批准其“回家”一天。当日,周某某回家看望完家人后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该案是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权”的首例检察监督案件,有效提升了拘役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社会治理效能,更是监督落实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生动注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而非单纯地剥夺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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